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能炒股吗?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文章。
清除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有哪些“红线”不能碰?
来看看吧!
6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标题为《党员干部:“股事”有风险,这些红线莫触犯》。指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合法方式将其合法财产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这七大红线不能碰,千万要牢记!
1.证券和股权的接收和交付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非法收受、交付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罚,情节严重要开除党籍.
2.非法占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未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本质上是经营企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同样要开除党籍.
3.违规投资境外股票
一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规避党和国家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出国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
4.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增加了“利用参与企业改制、定向增发、并购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买卖股票”的纪律规定。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件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应按一般条款的规定处理。
5.公款或非法借入资金进行股票交易
有的借用本单位公款购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或者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金。
6.隐瞒个人持股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把个人有关事项作为“隐私”隐藏起来,互不交谈,不公开。
7.特定的人买卖股票。
103010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在上市公司主管部门、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单位的父母、配偶、子女、配偶,不得买卖上述主管部门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买卖股票。
(三)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或者在具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工作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这些机构有业务往来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后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约束。因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处置其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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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明光审核:张震丁静审核:邓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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