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近日,威海荣成法院对一起伪造金融票证案进行了宣判。说到这里,你可能对伪造金融票证罪很陌生。让我们通过姚的案例了解更多。
十万存单被“偷梁换柱”?
姚听一个朋友说,他在股市上做得很好,房子车子都有了。眼红的姚某想着和他赌一把,于是回家和妻子田商量,希望把家里的存款全部投入股市,赚一笔。然而,田很清楚股市的风险,而的家庭没有闲钱投资。所有的积蓄都存在银行里做定期存款,所以他拒绝了。姚见妻子态度坚决,只能口头答应。
几个月后,姚意外得知,现在有渠道可以制作“真假”的银行存单,一般人根本找不到。此时,姚的“股神梦”在他脑海中涌动,最终淹没了他的理智,于是他“私自订制”了一张存单,用假存单对真存单“偷梁换柱”,又去银行提前兑付了真存单,将所有积蓄投入股市。
然而好景不长,家里老人突然生病了。田拿着存款单来到银行,结果银行工作人员一眼就认出了假存款单,报了警。面对民警的询问,田无法辩驳,只能给姚某打电话,希望姚某能证明自己的清白。
当姚匆匆来到银行时,看到了早已被自己“遗忘”的存款单。姚想起了自己的“渡海”计划,意识到自己的计划被揭穿了。他不得不承认存款单是自己交的,被困在股市里了。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犯罪后,被告人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罪行。他可以从轻处罚。做出上述判断。
法官的陈述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以各种方法制造假金融票证,或者篡改、变造真金融票证的行为。103010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管理系统。犯罪的客体是金融票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证明及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附随单据、单据、信用卡等。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应以行使为目的而实施。所谓伪造,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人,假冒政府、公司、企业或他人的名义,模仿金融票证的样式制作假金融票证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本人是否使用了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将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提供给他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案中,被告人姚完成了伪造银行存款证明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根据行为犯的规定,已构成既遂。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不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姚为满足自己的私心,伪造银行存款证明,构成犯罪教训。希望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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