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7日讯-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露与原告周某茹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再审裁定,判决驳回周某茹的再审申请,即“原审法院酌定李某露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
2020年7月1日、2021年3月26日和2021年12月2日,documentary.com公布了该案的一审、二审和终审判决及细节。
其中,2020年7月1日公布的《周某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6687号)显示,李某禄担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证券”,601878)党委专职副书记。sh),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具有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与周某儒相识多年。
2015年4月,李某禄向周某儒描述证券市场的投资前景,要求周某儒开户投资,并承诺提供股票信息,参与浙商证券的发行和认购。因周某儒与李某禄是朋友兼邻居,周某儒相信了李某禄的说法。4月13日,周某儒在李某禄的陪同下,在浙商证券总部接受了金融期货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测试,并填写了开户申请表。在被公司ib开户工作人员告知相关事项后,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密码通知确认函等协议。4月14日,周某儒向其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共同绑定的银行账户汇款3000万元。
4月15日至6月30日,李某禄先后三次更改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6月30日,在周某儒的要求下,李某陆再次更改了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李某陆从2005年开始操作周某茹的证券账户,银行-证券转账和银行-期货转账的密码相同。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李某禄在周某茹的期货账户内频繁操作交易。该账户5月19日期末权益为2215.68万元,6月29日为45.04万元。由于账户内损失巨大,周某儒经过协商起草了一份《关于挽回损失计划》,李某禄在底稿上做了修改,手写了“操作失误”“愿意承担部分损失”等字样。
周茹曾以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公司、李某禄为被告,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5)邵第426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周茹撤诉。周茹还于2016年、2018年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举报浙商证券、李某禄涉嫌违法违规。浙江监管局回复:经核查,浙商证券周期货账户环节未发现违规行为。针对浙商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存在风险等问题,已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改正。
法院认为,事实表明,周某儒对李某禄在其期货账户内的交易是知情并认可的,故周某儒主张其未委托他人买卖任何证券的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李某陆于5月19日未经周某儒同意再次更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某儒对其期货账户交易情况的即时了解和控制,且李某陆更改密码后擅自交易的行为给周某儒期货账户造成了巨大损失,侵害了周某儒的财产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周某儒在李某道没有立即停止其更改密码的行为,也对自己的账户风险防控存在一定失误,周某儒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经核实,周某如期货账户2015年5月19日年初有权益2013.84万元,当日有存款785万元。2015年6月29日年末,其股权为45.04万元,亏损2753.80万元。在适当的时候,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李某禄赔偿周某茹损失1927.66万元及利息,驳回周某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documentary.com于2021年3月26日公布的《周某茹、李某路、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期货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浙民中第725号)显示,周某儒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公司、李某禄对周某儒的损失(本金2928.24万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公司在开户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认定浙商证券公司、浙商期货公司不违法,是对案件相关事实的忽视。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发出期货交易指令的ip地址的所有者。
李某禄还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周某茹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禄在5月19日未经周某儒同意擅自更改交易密码,客观上妨碍了周某儒对其期货账户交易情况的即时了解和控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
案证据,周某茹与李某路申请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周某茹在开户申请表上确认该申请表登记内容全部属实,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自愿承担交易结果。另,浙江证监局对周某茹的复函中也表明未发现浙商证券公司在其期货开户环节存在违规现象。李某路作为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私下为周某茹进行期货交易,不属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职责范围,也超出浙商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且并无证据显示李某路的前述行为得到了浙商证券授权,综上,周某茹要求浙商证券与浙商期货公司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文书网于2021年12月2日公布的《周某茹、李某路等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687号)显示,周某茹不服二审判决,上诉请求申请再审。

法院经核实,认为周某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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