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系老板挪用资金炒股,两年赚了20倍5200多万!都是因为这个-买球官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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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系老板挪用资金炒股,两年赚了20倍5200多万!都是因为这个-第1张图片-过客财经网_国内财经资讯信息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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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合规风控已成为证券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但早年间券商营业部的江湖草莽与违法操作,仍不断被追责。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裁定书显示,华安证券深圳彩田南路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周非法挪用营业部资金6000万元,借给时任代理行长的王900万元用于集资和炒股。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若按照周某的供词,周某归还大部分挪用资金之后,用其控制的“祝某”账户将剩下的200多万元于2005年至2007年炒股,获利5200多万——赚了20倍左右。

从二审的裁定来看,周挪用资金入股在当年并不少见。证券行业整顿前营业部的种种乱象,从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中可见一斑。

30岁的销售部老板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来说,私下炒股是绝对禁止的行为之一,挪用单位资金炒股是触犯刑法的。对于这个曾经年轻有为的销售经理来说,实在是得不偿失。

从周在华安证券的工作经历来看,可以算是事业有成。1996年7月,周加入安徽证券公司(华安证券前身)安庆第二营业部,任副经理、经理。

华安证券增资重组后,周进一步升职。华安证券推荐一个网上买球的软件官网显示,2000年12月28日,证监会批准公司增资重组,更名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批准公司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17.05亿元。王永平被任命为该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代理总裁。

2001年2月,周出任华安证券安庆人民营业部总经理,时年31岁。此后,2001年11月,周被任命为华安证券深圳彩田南路营业部总经理,为期八年。

华安证券作为安徽的省级证券公司,更容易得到安徽当地机构的配合。裁定书显示,2002年至2003年,周代表深圳市彩田南路,以代其购买国债的名义,从安徽省6个机关、办事处、合作社等地融资,共计高达1.34亿元,用于向客户放贷进行配资和炒股。

但在客户归还资金时,周并没有将资金“借还”给营业部,而是将大量炒股资金“截流”。对于销售部门经理来说,这并不难。

从证人证言的角度,可以看出前期营业部客户身份验证管理和资金流向监控的混乱。比如一位目击者说,他的公司在营业部开了好几个个人账户,身份证都是购买的。不清楚他们是谁。

周交代,营业部获得的个人股票账户,是因为有的客户为了炒股方便,需要一些无关的账户,营业部买了一些身份证借给客户开户炒股。但涉案账户中多名证人表示,自己从未炒过股,也没有丢失或借给他人。除姓名和身份证号正确外,涉案身份证的地址和照片与本人不符。

对于挪用资金一事,周表示,全面掌管营业部后,为提高公司业绩,以购买国债的名义向上述机构融资。融资款到营业部账户后,周将大部分钱借给华安证券投资总部用于自营业务,一部分钱借给营业部客户赚取利息差。因违规,贷款协议未备案。

此外,对于售楼部签订的多份合同、协议,周介绍,签订协议时尚未找到借款人,因此借款人的签字由时任售楼部负责人的常某琪签字。周说,他把钱借给王,是为了增加营业部的营业额,增加佣金收入。当他决定把钱借给谁的时候,一般都是由常某琪执行。

“点石成金”火了5000多万

由于早期管理的疏忽

]1号文件证实,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代总裁汪某负责全面工作,侧重分管计划财务、人事工作。

2003年底,汪某将股票账户从厦信证券转到华安证券深圳营业部,并以“石某1”、“周某银”的名义开户炒股,账户系开好户后周某提供给汪某使用。汪某称,自己从华安证券融资没有签合同,转入资金都是周某帮他借来的,但是具体融资渠道没有提过。


根据周某供述及汪某证人证言,作为华安证券的“老人”,二人在1997年即已相识。周某介绍,大概在2003年底或2004年初,汪某到深圳出差问周某营业部还有没有钱,周某说都借给公司做自营了。汪某遂表示让自营部门提前还一部分,他和周某两人自己做股票,盈利两人六四分成,周某表示同意。


此后,周某通过一系列账户腾挪的方式截留资金,并将情况向汪某进行汇报,汪某开始指示周某进行股票买卖。每次买卖都是汪某通过电话通知周某,周某按照汪某的要求操作。时至2005年,华安证券爆发债务危机。周某称,其将挪用借款本息归还营业部,还款均从炒股账户支付,最终其控制的“祝某”账户仅余200多万。凭借这200多万,在汪某“点石成金”之下,至2007年该账户时至已高达5200多万元。


据安徽省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出具的被告人周某归案经过及其交代问题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周某被安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其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在任华安证券深圳彩田南路营业部经理期间,伙同华安证券原负责人利用内幕信息和营业部拆借来的资金进行股票交易,并获得巨额利益的事实。不过,对于“内幕信息”为何,裁定书并未公布。


通过地下钱庄洗白资金


随着时间推移,证券行业各项监管不断从严,炒股赚来的5200多万如何转到自己手上,成为周某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在将“祝某”账户资金取出并存到存折上(祝某名字)后,周某供述称,在汪某的安排下,自己将存折和密码交给地下钱庄的中间人,利用新的身份证件将资金转到周某兄长在港公司的账户上。


周某兄长介绍称,自己在港公司自注册以来没有进行过经营活动。2007年初,其弟周某称有个朋友想用公司过一笔账,周某可以提部分佣金,周某兄长遂同意,并陆续收到转款5000多万港币。


随后,周某拜托其兄长在港筹建华策公司,将4800多万港币转到公司账户之上,另有500万港币借给了其兄长。周某兄长表示,在2009年以前,自己替周某代持华策公司,法人和银行登记都是自己。2009年,周某从华安证券辞职后进行了法人和银行登记变更。


颇有意思的是,由于这笔500万港币“借款”的存在,在2009年时周某兄长又以债转股的方式送给周某260多万股时联特溶股份。2016年,该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周某弟兄均作为股东“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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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余4800多万港币,周某声称自己留下1500万,其余3300多万元按照汪某指示分两笔打给了汪某妻子和女儿的账户上。此后,在2010年,周某在厦门成立公司,将1500多万港币通过汪某的卡转到自己卡上,并转至公司账户用于经营。


不过,对于上述资金外流及炒股“六四分成”等信息,在汪某的证言中只字未提。汪某仅表示,在2010年8月,周某讲在香港有一笔资金,想通过地下钱庄把钱转到他的账户上,自己同意并在资金入账后将钱转回给周某。


声称资金“借用”未获支持


在上述资金截留、挪用中,由于资金系周某以单位“代买国债”为名融资而来,其后续挪用也被认为系单位资金。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利用其担任华安证券深圳彩田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6000万元归个人使用,非法获利5294.12万元;另挪用本单位资金900万元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合计挪用资金69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基于此,在考虑到自首、积极退赃等情况后,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一审判决后,周某上诉提出:自己对融入的客户资金的进行配资使用是证券市场通行的经营模式,属于借用,不是挪用,且已对融资企业还本付息,并支付营业部大量佣金,为营业部创收,其行为是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更不是挪用行为。另外,配资给汪某炒股是融资融券行为,也系营业部的经营行为,其系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同样,辩护人也表示,周某的行为在证券行业属典型的融资融券业务,周某将融资来的6000万资金用于炒股后,自使用至全部归还期间所得收益均归属于营业部,仅周某配资至祝某账户的1000万元涉嫌挪用资金,而配资至他人账户的行为系周某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外,在归还款项后,周某控制账户资金余额300余万系违法所得,后周某用该款继续炒股所得盈利的5294万元不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不过,上述上诉请求及辩护意见均未获得法院认可。二审法院表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最终裁定驳回周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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