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炒股亏损后怎么办(委托炒股亏损能否索赔)-买球官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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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委托“股票专家”炒股的本金损失是谁的?法官提醒:投资有风险,不要被“保底承诺”和“高收益”迷惑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曾)刘先生认识了一个“炒股高手”,炒股特别厉害。他说可以帮忙炒股,口头同意五五分成。没想到,刘先生加大投入后,连本金都产生了亏损。一怒之下,刘先生将“股神”起诉至法院。他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托人炒股亏损后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刘老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炒股高手”姜。姜自称是股票经纪人,承诺每年帮其赚取1000倍的利润。于是,刘先生与蒋某达成口头协议,委托蒋某全权投资股票。双方同意收入平分。

2020年7月,刘先生将自己的股票账号和密码告知姜。当时刘先生账户资产达30万元。2020年8月,经过姜的操作,这个股票账户里的资产金额增加到60多万元。刘老师欣然按照双方约定,将收益的一半支付给姜。

之后,姜继续用股票账户剩余资金40余万元为刘先生炒股。但股市震荡,直到2021年2月,刘先生收回股票账户控制权时,账户余额只有20多万元,出现亏损。

刘老师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姜返还分红及利息,并赔偿股票本息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刘老师诉称,姜未在证券公司任职,也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即使有效,姜也是委托关系中的过错方,未尽到告知义务,买卖股票时未征得其同意,事后未及时告知相关情况,严重侵害了其知情权。同时,姜还作出了“保底收益1000倍”的一周年承诺,上述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姜辩称,刘先生主张的《证券法》相关规定并未对私人之间的委托买卖股票行为进行规范。本案是一种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他认真履行受托责任,按照刘先生的委托进行股票交易事务。根据股票交易记录,他有盈亏,不论盈亏,及时向刘先生报告。没有隐瞒,也没有过错。在不到一年的经营期内,未经协商单方面终止委托关系,由刘先生负责。同时,他否认曾承诺刘先生一年1000倍的收入。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增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刘老师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关于刘老师与姜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将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者通过其他理财形式进行管理,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也称民间委托理财。私人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包括自然人。103010等专门法律规范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活动,不适用于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委托理财。

本案中,刘先生主张姜未取得证券经纪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涉案委托理财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虽然双方都没有签字

关于姜是否应向刘先生返还股息及利息并赔偿股票本息损失的问题。本案中,刘先生主张江某未按其要求报告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但作为委托人,刘先生在买卖前未要求江某征得其同意。该主张与刘先生承认委托蒋全权买卖股票的事实相反。刘老师称姜某做了担保,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截图等证据中,并未包含姜某对涉案本金的担保承诺。从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姜所说的年赚1000倍的意思只是之前炒股业绩的反馈,并没有体现1000倍的一周年保障承诺的意思。

股市本身风险极大,股市的行情走势和波动都不是姜能控制的。刘先生于2020年7月委托蒋炒股,并于2021年2月单方解除委托关系。委托期限不到一年,无法得出姜违反上述承诺的结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姜的过错或超越权限造成的损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醒: 股市有风险,理财需谨慎

投资者要提高风险意识,在委托他人理财或购买理财产品时要理性谨慎,正确认识收益和风险。

不要轻易被“保底承诺”“高收益”等口号迷惑。委托他人或机构理财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要因为“空头支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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