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非法拘禁标准迎来全面系统的修订。针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11项证券期货犯罪,增加了多项触发标准,大大降低了定罪门槛,力度空前。
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全面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对包括11种证券犯罪在内的78种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和补充。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欺诈发行案件的定罪门槛大幅下降,导致投资者累计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因此可以判刑。金融诈骗入刑标准除了资产、利润等欺诈外,还增加了收入指标。如果收入造假达到30%,就可以入刑。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这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将相关标准从原来的8条原则补充为20条非常详细、可操作的内容。
欺诈发行,全方位降低入刑门槛
与2010年的原标准相比,修订后的《标准(二)》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完善。根据最新标准,骗取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修改前欺诈发行的犯罪标准只有5个,修改后增加到10个。
其中,新增虚增或虚增资产标准达到当期总资产的30%以上;新增虚增或虚增收入标准达到当期营业总收入的30%以上;增加虚增或者虚增利润标准,达到当期利润总额30%以上的;新的投资者损失标准,造成投资者累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新增贿赂标准,是指对欺诈发行证券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贿赂。
同时将发行金额标准调整为募集资金标准。也就是说,将原来的“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删除,调整为“非法集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
此外,此前“转移或者隐瞒募集资金”的标准有了较大细化,增加为“隐瞒或者编造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的50%以上”。
操纵市场,最低获利50万即入刑
103010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入刑标准做了非常系统全面的修改。相比原来更加原则性的标准,新标准对种类、金额、交易量等指标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触及处罚的门槛大大降低。
新标准对于内部人操纵、明知故犯、累犯、以及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操纵等行为,给予了相对严格的约束。
比如直接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避免获利或者损失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罚,而满足七种情形之一的,只能处罚50万元。
即如果操纵主体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者“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或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2年内受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政处罚”;或者“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期内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新标准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制。例如,对于更常见的市场类型
同时增加了十余个详细的违法案例。比如增加基于信息的操纵,诱导投资者交易,成交额超过1000万,就要处罚;对于市场俗称的“黑嘴”操纵,反向交易1000万以上是要处罚的;投资者被并购等虚假事项误导的,交易1000万元以上就要判刑;以反转等手段操纵市场者。撤单申报金额占50%、证券撤单申报金额达到1000万以上、期货撤单申报合约占用保证金500万以上的,均可判刑。
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完整增加了五项内容的关于操纵期货市场的针对性规定。很明显是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的市场行情,进行相关的期货交易。连续10个交易日实际控制的账户并仓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额持仓标准的2倍,累计交易量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交易量的20%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刑。
6po9xtloi2?from=article.detail&_iz=31825.jpg" />信披犯罪,新设收入造假门槛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是证券期货市场主要违法类型之一。特别是财务造假行为,对资本市场危害极大。
修订后的《标准(二)》新增了收入标准,降低了财务造假的入刑门槛,增加了财务造假的难度。
即,在虚增或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30%以上、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30%以上之外,新增“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30%以上”。
同时,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将“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细化补充为“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同时删除了此前“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情形。
此外,上调了投资者金额门槛,从原来的50万元,上调为100万元。

“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所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证监会29日表示,此次《标准(二)》全面修改,充分反映了近年来资本市场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有力夯实了证券犯罪惩治的法制基础,对于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称,下一步将有序做好《标准(二)》的落实和衔接配套,进一步完善处罚裁量、刑事移送等制度机制安排,坚持全覆盖执法、全链条追责,协同各级司法机关共同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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